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国土资规〔2017〕1号
各县(区)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
《巴中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中市财政局会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6日
巴中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管理,规范实施程序,严格资金监管,提高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社会效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投〔2017〕42号)、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辖区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第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对必须实行避险搬迁的隐患点,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开展现场调查,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点位置、危险区范围、规模、威胁户数人数和发展趋势等情况。逐户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主要内容是: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数、旧房面积、威胁财产、搬迁紧迫程度、农户搬迁意愿、安置方式等情况。逐户填写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入户调查表,作为编制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依据。
第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入户调查完成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名单书面分别送达民政、扶贫移民部门,确认调查对象是否属于低保户、贫困户。
第六条 经民政、扶贫移民部门分别核实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三审三公示”要求,分别将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名单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和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国土部门分别出具公示证明,其审查公示通过的名单纳入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公示期间,群众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拟纳入避险搬迁安置农户有异议的,分别报请乡(镇)或县(区)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农户,纳入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第七条 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现场踏勘、入户调查和审查公示名单及相关资料,编制县(区)避险搬迁安置规划。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应包括:区域地质环境状况、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特征和威胁程度、搬迁安置依据、避险搬迁安置区划及安置点选址、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名称、位置、范围、威胁户数、人数、其中贫困户数和低保户数、搬迁紧迫程度、搬迁意愿、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搬迁安置方式应与当地脱贫攻坚、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划衔接。安置点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充分听取基层组织和搬迁农户意见及建议,确保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第九条 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实施。避险搬迁安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及年度任务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防灾工作的需要,若需对县(区)避险搬迁安置规划调整的,各地应结合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在组织专业地勘单位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上,按上述程序编制避险搬迁安置规划调整或补充规划,送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区)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经批准的县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农户纳入储备库管理,各地不再编制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年度实施方案。
第三章 年度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应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划充分对接,做到同期规划、同时申报、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汛期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村委会根据已纳入县(区)规划的本辖区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名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申报村级避险搬迁安置户数。申报应坚持“整点搬迁,危险先搬迁,脱贫攻坚和增减挂钩整村推进”原则,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填写《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年度计划申报表》,县(区)国土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相关规划的搬迁户数,协调、落实搬迁安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数。
第十四条 各县(区)、乡(镇)和有关村委会申报计划,参照避险搬迁专项规划或“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若有增减应详尽说明缘由。
第四章 任务下达
第十五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避险搬迁安置年度任务和资金,按照年度计划申报数,经统筹协调后,由市、县(区)和乡(镇)逐级分解下达避险搬迁安置任务。
第十六条 各地在下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任务时,应满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覆盖村、贫困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农户和贫困户“整点搬迁、整村推进”任务数。
第十七条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避险搬迁安置年度民生目标任务和贫困户搬迁安置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章 搬迁对象确定
第十八条 有关村委会应依据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和下达的年度避险搬迁安置任务,按照“整点搬迁,危险先搬迁,结合贫困村和增减挂钩村整村推进”原则,在县(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储备库中,集体研究确定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名单和实施顺序。对个别紧急情况下需调整搬迁实施顺序的农户,应分别书面征求调整农户的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调整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实施年度顺序。
村委会确定年度搬迁对象名单后,应组织农户填写《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申请表》、签订《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协议书》、提交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卡通”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村委会应将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名单在村委会驻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村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对各村申报的避险搬迁安置资料逐户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县(区)国土部门。
第二十条 县(区)国土部门应委托调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对避险搬迁安置农户是否符合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避险搬迁安置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新村集中建设搬迁和分散搬迁相结合、就近搬迁和异地搬迁相结合、重建安置和自主购房安置相结合、公租房廉租房和投亲靠友安置等多种搬迁安置方式,保障避险搬迁安置农户搬离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户永久搬离危险区,可视为完成搬迁任务。
第二十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点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群众自愿、立足发展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在专业地质调查工作成果的指导下进行。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选址由项目实施主体会同村委会提出,选址应符合避险搬迁安置规划或经专业单位安全性评价(评估)的安全区域;还应满足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户认同、地基稳定等条件。搬迁户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范围新建、改建住房。
第二十三条 县(区)国土部门应建立避险搬迁安置年度台账、民生目标考核台账、建卡贫困户搬迁安置台账,如期推进实施进度,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尽早搬离危险区。
第二十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农户自愿申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聚居点等安置点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报请有关单位同意,农户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修建安置房或按统一规划、整体风貌和建房要求自行建设。搬迁安置年度内,安置房主体工程应建设完工,基本满足入住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农户自愿申请分散安置的,其安置点选址应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外,经专业地勘单位评估确认安置点地质结构安全,方可建房。分散安置的农户应遵循住建部门规划或推荐的安置房风貌建造。搬迁安置年度内,安置房主体工程应建设完工,基本满足入住条件。
第二十六条 避险搬迁安置农户自愿申请购房安置的,应确定购房楼盘,签订《购房合同》,履行交款手续,搬出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安置的低保户、建卡贫困户等确有搬迁困难的,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汇总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名单,集中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利用乡(镇)和村委会已有公租房、廉租房等进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避险搬迁安置实施主体应组织由乡(镇)、村社负责人和避险搬迁安置农户代表等人员参与安置点选址、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土地协调、农户安置、建设监管、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房屋移交和旧房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区)国土部门应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避险搬迁安置指导组,做好避险搬迁安置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确保实施进度、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条 农户完成避险搬迁,其原有旧房应拆除复耕。整合增减挂钩或土地整治等项目的村,搬迁安置农户旧房可纳入增减挂钩或土地整治规划一并实施,复耕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未整合增减挂钩或土地整治项目的村,当地政府负责落实旧房拆除和原宅基地复耕复垦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原则实行 “分级验收”。
乡(镇)国土资源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村委会负责人、群众代表,对辖区避险搬迁安置户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实行逐户验收,填写乡(镇)年度验收一览表,签署初步验收意见后上报。县(区)国土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最终验收。汇总搬迁农户年度验收一览表,同时签署最终验收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结合初验、终验情况,对县(区)进行抽查验收,出具抽查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外业验收内容及标准:
1.搬离危险区域。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已永久经搬离地质灾害危险区。
2.新房建设。搬迁安置年度内,搬迁安置农户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基本满足入住条件;购房安置的,提供《购房合同》、交费发票原件,经核查属实;以公租房、廉租房或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等,逐户核实安置房及证明材料。
3.旧房处置。搬迁农户自行拆除复耕的,宅基地范围整理平整,排水沟和田土埂设置合理,达到耕种要求。交由增减挂钩复耕的,复耕土地从其标准。农户不具备拆除复耕条件的,由当地政府落实。
(二)内业验收内容及标准
1.符合规划和实施方案。避险搬迁安置农户与避险搬迁安置规划或补充规划一致,属储备库的搬迁对象。
2.低保户和贫困户认定。有同级民政局、扶贫移民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3.搬迁农户申报资料。避险搬迁安置农户申请,协议书,身份证和户口簿,购房安置的《购房合同》和票据等资料。
4.审查公示资料。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等。
5.搬迁安置房建设资料。安置房建设影像真实、齐全等。
6.验收资料。初步验收或最终验收意见、验收整改资料等。
7.补助资金兑现情况。分期或一次性通过“一卡通”拨付。
8.其他资料。
(三)走访调查验收内容及标准
补助资金拨付标准。电话抽查或实地入户询问、查看“一卡通”账户补助资金是否打卡直发,有无降低标准拨付现象、了解村社干部在搬迁安置工作中有无侵害群众利益现象。
(四)搬迁安置效果评价
1.搬迁安置工作受益户数人数,其中:低保户、贫困户数和受益人数;
2.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效果;
3.搬迁安置农户满意程度,电话抽查或实地入户询问搬迁安置农户相关情况;
4.与其他规划衔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搬迁对象、审批实施方案或不符合规划、未搬离危险区域的搬迁安置户不予验收。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对象认定不准等情形的,不予验收通过。对可以通过补充资料、加快搬离危险区域等进行完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完成后申请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区)国土部门协助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县(区)可结合财力,在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标准前提下,匹配相应补助资金,也可吸引社会资金,增加搬迁安置对象补助标准,提高群众搬迁安置积极性。各地不得降低避险搬迁安置省级补助资金标准。
第三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乡(镇)申报,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避险搬迁安置农户,由县(区)国土部门报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支付业务,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避险搬迁安置农户“一卡通”账户,各地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资金。乡(镇)、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部分收回避险搬迁安置农户补助资金进行统筹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的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可以分期拨付补助资金。安置房基础工程完成后,经实施单位申报、监管单位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50%的补助资金;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下余补助资金。
对以其他方式安置的避险搬迁安置农户,可实行分期验收,按批次支付避险搬迁安置农户的补助资金。搬离危险区域后,经实施单位申报、监管单位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可预拨50%的补助资金;房屋入住验收合格后拨付下余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根据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叠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整村推进”安置点、或叠加新农村建设安置点等因公共利益需要,避险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可优先用于上述安置点。县(区)国土部门负责编制避险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区)政府审核同意,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对分散安置的农户,其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补助资金可直接发放到搬迁户。
第三十八条 对连续结转超过两年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市域范围内地灾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结存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属防灾减灾专用资金,各县(区)国土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格规范资金用途,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第四十条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补助资金拨付10日内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电话回访,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发放信息告知到人。并汇总相关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部门应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组织领导、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组织不力、实施滞后、截留或挤占资金、违规开展避险搬迁安置、侵害搬迁安置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将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有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2-1.××县(区)××乡(镇)××村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农户名单公示.docx
2-2.××县(区)××乡(镇)××村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规划农户名单公示.docx
2-3.××县(区)××乡(镇)××村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公示审查意见.docx
2-4.××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公示审查意见.docx
2-5.××县(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公示审查意见.docx
3.××县(区)××乡(镇)××村××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年度计划申报表.docx
6.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农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docx
7-1.××县(区)××乡(镇)××村××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户名单公示.docx
7-2.××县(区)××乡(镇)××村××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户申报名单.docx
8-1.关于××乡(镇)××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初步验收意见.docx
8-2.关于××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最终验收意见.docx
8-3.关于××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抽查验收意见.docx
9-1.××县(区)××乡(镇)××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户初步验收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