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5 11:47 浏览量:

解读|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巴自然资规发〔20212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工作部署,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要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治理体系。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实施。要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有效监督执法活动。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促进执法标准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彰显。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明确公示责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单位)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局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推送市级政务服务网站和市级执法信息等公示平台,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2.强化事前公开。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是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是自然资源和规划权力和责任清单;四是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五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六是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七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八是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九是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3.规范事中公示。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一是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二是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依据和权力义务等内容;三是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四是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4.加强事后公开。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一是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三是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四是双随机抽查结果;五是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5.公示程序和要求。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局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并与市政务服务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及时公示相关内容。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局门户网站是局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巴州、恩阳和经开分局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通江、南江和平昌县局在当地政府指定门户网站公示。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示内容如应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2.记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局有关科室(单位)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一是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OA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二是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局有关科室(单位)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4.适用范围。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是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是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是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是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5.记录内容。一是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二是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情况;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三是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以及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等。四是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6.记录要求。一是合法规范记录。局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部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本格式基础上,根据我局实际研究制定执法文书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报司法部门备案。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二是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7.严格记录归档。按照司法和档案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台账格式,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8.充分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落实审核责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治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局承担执法职责的有关科室(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主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科(信访科)牵头负责,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局党组会审议。

3.确定审核范围。局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是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二是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三是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四是由局作出的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五是由局作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六是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4.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二是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三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五是程序是否合法;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是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八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九是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5.明确审核程序。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一是提交审核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业务承办科室(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科(信访科)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二是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规科(信访科)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规科(信访科)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科室(单位)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规科(信访科)与承办科室(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科室(单位)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见附件);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科室(单位)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科(信访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三项制度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第一责任人。督察科(执法监管科)、执法支队等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是推行三项制度的牵头单位,负责与局有关科室(单位)的日常沟通和统筹协调。执行三项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作政策,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特此通知。


附件: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docx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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