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5 14:43 浏览量: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为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近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3项制度作出具体要求。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由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单位)负责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事前公开事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等9类;事中公示事项主要包括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等4类;事后公开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等5类。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局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局门户网站是局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巴州、恩阳和经开分局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通江、南江和平昌县局在当地政府指定门户网站公示。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局有关科室(单位)采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或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OA办公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主要用于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等4类情况。

记录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调查取证环节,审核决定环节,送达执行环节。同时,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记录,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治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局承担执法职责的有关科室(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科(信访科)牵头负责,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局党组会审议。审核范围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等6类。审核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等9类。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此外,《通知》还对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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