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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国土资源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15:59  作者:巴中国土   浏览量:  

——巴中市巴州区张某不服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某分局作出的未公开申请信息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类型

信息公开类。

二、案例基本情况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

基本案情:2015年4月16日,巴中市巴州区城镇居民张某为其租用建厂房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建C物流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分别提交相同事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C物流园区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履行征地报批前相关证明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和勘测定界图。

2015年4月29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张某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未公开申请信息,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向张某提供了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张某坚持对原未对其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答辩称,第一,原告张某向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同样的内容,并且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了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第二,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是垂直管理关系,系派出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的内容也就代表分局;第三,分局在原告张某起诉到法院后,随即也向原告公开了相关内容。故请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市国土资源局与分局是垂直管理关系,系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张某分别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内容相同,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代表分局一并进行了公开。

2.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期间,向张某提交了需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某分局是否已经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四、裁决结果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张某提供了要求的政府信息,但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未履行该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诉讼期间已主动将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交给张某,但张某要求对原未对其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其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收到张某申请要求公开与己有关的政府信息而未依法向其公开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五、案例评析

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对张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向张某提供了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没有予以答复,且未将相关情况向张某进行反馈。张某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主动将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交给张某,事实上某分局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公开政府信息。

某分局应公开还是不予理睬?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和某分局提交内容相同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受理且给予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张某已签收。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没有必要给予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不予受理并给予回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某分局系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但某分局作为被申请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公开相关信息或告知张某获取该信息的途径的义务,某分局在获知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受理且给予了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后,应当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张某。

在处理该类信息公开案件时,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张某向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申请要求公开与己有关的政府信息,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范围或依法不属于某分局公开的,且该政府信息亦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虽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提供了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张某诉讼的是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途径的义务。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以派出机构为由疏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事实上侵害了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属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是否构成违法?

有观点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张某诉讼期间,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构成违法。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诉讼后被迫履职认为按法定要求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错误的。原告张某诉讼坚持要求对原未对其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理,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四款“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项“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之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收到原告张某申请要求公开与己有关的政府信息而未依法向其公开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张某充分运用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维护了在政府信息获取方面的合法权利。可以看出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值得称赞和学习。同时,提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中要健全和完善相关运行及监督制度,将被迫履职变主动及时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六、案例提供单位及评析撰写人员

案例提供单位: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评析撰写人员:孙  勇  文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