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某公司不服南江县地质矿产局
未按程序申报采矿权备案行政复议案
一、案件类型
矿业权管理类。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县某公司
被申请人:南江县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四川省南江县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向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一是请求确认原南江县地矿局未按程序申报申请人《采矿许可证》备案行为违法;二是请求责令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恢复申请人采矿权,并承担因不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据四川省南江县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反映:该公司于1992年8月取得南江县某乡铁矿某矿段采矿权;1998年1月,该公司改制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0月,因换发《采矿许可证》,该公司将换证资料(含《采矿许可证》原件)交由原南江县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原南江县地矿局”)委托其全权办理,并缴纳了办证所需费用。原南江县地矿局漏报主要备案材料造成换证未通过备案,该局并在该公司《采矿许可证》上签注“同意有效期延到1999年12月31日”。该公司再次申请换发新证时,将《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交至原南江县地矿局,但经办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000年11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以“99年底未申报备案,缺少说明材料”为由向该公司出具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审查通知书。同时,原南江县地矿局遗失了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原件。2000年12月27日,原南江县地矿局就申请人换证向省厅作出书面汇报说明,但未获批准,致使该公司矿权灭失。
三、争议焦点
1.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规定,审查认为,该行为属可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2.对该公司知晓原南江县地矿局未按程序申报备案时间的确定。经资料反映:2000年11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对该公司作出《采矿权申请审查通知书》,明确答复不予办理采矿登记,原因包含了“99年底未申报备案缺说明材料”的表述。因此审查认为,该公司在此时间就知晓原南江县地矿局上报备案资料存在缺漏。
四、办理结果
经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审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8日向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县某公司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诉权。申请人收到该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行政诉讼。
五、案例评析
本案因时间跨度长,被申请原单位已撤销合并,原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备案事项经过无法核实,造成对申请事实难以认定。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该申请后,多次组织相关科室对原办理备案事项程序进行反复推论和核实,对原南江县地矿局行政作为情况进行了认定。认定结果为:该局在2000年12月已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对换证报备情况进行了书面报告,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申请审查通知书》答复要求,申请人未按新办证程序进行申报,是导致其采矿权灭失的主要原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人自2000年11月9日就知晓原南江县地矿局报备行为可能侵犯其权益,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故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案例提供单位及评析撰写人员
案例提供单位: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评析撰写人员:孙 勇 文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