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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日期:2020-12-21 10:38   浏览量:  

——巴中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一、基本案情

20155月,巴中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恩阳区明阳镇凤梁村二组流转集体土地40亩从事种养殖业。5月下旬该公司相继动工修建管理用房、扩挖鱼塘。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阳分局(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动态巡查时发现,立即对其进行了制止,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恩阳国土资监﹝停﹞(2015)第175号),同时抄告明阳镇人民政府。经现场勘测该公司修建的房屋实际占地2549.79平方米(3.82亩)。对比《恩阳区明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其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查处情况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阳分局(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对巴中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明阳镇凤梁村二组集体土地2549.79平方米(3.82亩)修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第六序号第1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在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明阳镇凤梁村的集体土地2549.79平方米。2.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明阳镇凤梁村2549.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该公司非法占用明阳镇凤梁村2549.7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构筑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50995.8元。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阳分局(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201642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国土资监﹝20161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16510日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恩国土资告﹝20161号)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2016523日,因行政处罚的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申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6627日,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行政裁定书》((2016)川1903行审4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2020420日,恩阳区人民法院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复垦,目前,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复垦到位,并交由被占地农户继续耕种。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巴中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主要是违法当事人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造成的后果。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一遇到自身利益与法律相冲突时,往往站在了利己主义的一方。这是由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广度、深度不够,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对违法用地者难以形成震慑,也助长了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嚣张气焰。

巴中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定性准确。本案例中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中,保证了两名执法人员执法。并向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当事人出示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2.在巡查发现后,巴中市恩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立即对其进行了制止,责令其停工,同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恩阳国土资监﹝停﹞(2015)第175号),并抄告恩阳区明阳镇人民政府。

3.在对该宗用地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前,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制作了《调查报告》报请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定性的严谨性。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

5.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权力和途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巴中市恩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受理后,出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在恩阳区人民法院组织下对非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已复垦整改到位。

(二)法律适用

1.20155月,巴中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明阳镇凤梁村二组的集体土地2549.79平方米(3.82亩)修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第六序号第1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基于行政处罚的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申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加大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建立区、镇、村三级动态巡查机制,形成三级自然资源监察网络,同时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和长效机制,保证打击土地违法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