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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27 16:07  作者:巴中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巴府办发〔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已经市委三届139次常委会议和三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各地应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土地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实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城乡规划部门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以宗地为单位,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宗地规划和供地范围。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供应计划应当与各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供应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县供应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供应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国土资源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在地价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并结合地价评估等情况,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及期限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将出让宗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征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六)市人民政府向巴州区人民政府、恩阳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土地出让等土地供应事项审批的主体资格。巴州区人民政府、恩阳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底价、供后监管等供应事项负责审批,并承担一切责任。土地出让方案必须由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通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样票详见《土地出让方案无记名投票(式样)》。巴中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是市级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批市级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有关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专门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批同级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有关事项。巴州区、恩阳区和巴中经济开发区批准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方案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事项经集体决策研究通过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下达批复文件。

    (七)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后,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八)严禁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与土地出让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九)宗地规划总用地与净用地不一致的,宗地总面积为规划总用地面积,出让宗地面积为规划净用地面积,宗地总用地以内、净用地以外的市政道路等市政公共公益设施用地,宗地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面积和范围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登记造册,以提高批后土地供地率。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十)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上公开。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承担。土地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调整和修改。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渠道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公告的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十一)市级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各县(区)工业用地出让交易活动应在当地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各县(区)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由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采取进场交易的形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情况特殊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人值班受理,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各地应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网上交易试点,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上进行网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

    (十三)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十四)土地出让底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个小时内集体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叫)价,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

    (十五)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土地储备等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出让宗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小组。决策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召集工作。土地出让底价由决策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确定,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记录在《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会议记录表》中(样表附后),确定的底价由组长现场签批后,当场密封,在出让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出让底价。密封后的底价,由决策小组办公室派员送至出让活动现场,经公证人查验后交出让活动主持人;出让活动结束后,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存入土地交易档案备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底价审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十六)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出让土地成交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与竞得(中标)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宗地成交情况书面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2.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

3.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十七)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或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划安排使用。

四、严格土地出让监管

    (十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全面负责,应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

    (十九)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开工、竣工时间前30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让人发出通知督促履约,同时提醒其违约责任。

    (二十一)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媒体和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由规划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后,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同时附具规划调整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二十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等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各地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收取、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利用的全程监管。

    (二十四)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先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为用地者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未按规定出具或改变规划条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泄露出让底价和竞买人信息,以及以各种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土地出让方案无记名投票(式样)

      2.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会议记录(式样)

 

 

 

 

 

附件1

 

土地出让方案无记名投票(式样)

 

宗地编码(名称):XXXXXXXXX

赞成

 

反对

 

填写说明:同意土地出让方案的,在赞成栏写“√”;不同意土地出让方案的在反对栏写“√”。

日期:XXXXX

 

 

附件2

 

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会议记录(式样)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宗地基本情况(单位:㎡,万元)

宗地编号

宗地位置

净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容积率或批准的建筑面积

 

 

 

 

 

土地评估价格

起始(叫)价

竞买保证金

增价幅度

 

 

 

 

集体讨论

决策记录

 

 

 

 

记录人签字:

参会人员签字

 

出让底价

人民币大写:

审定人签字:

人民币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