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府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巴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巴中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巴中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巴中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严格补偿标准。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执行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具体补偿细则。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1 |
大春 |
1300 |
|
2 |
小春 |
1200 |
|
3 |
其他作物 |
1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