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7 11:01 浏览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据悉,《通知》是自然资源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供给成果。针对各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实际情况,自然资源部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经过广泛讨论、深入调研,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起草《通知》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各地实践反映的存量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监管不够、政策衔接不畅等问题。

《通知》要求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严格临时用地信息认定,规定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

针对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通知》要求以2021年年度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地方根据目前临时用地状况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属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地方按规定填报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由地方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不再补录信息,由地方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通知》还明确了临时用地期限政策衔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期限超过2年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同时,明确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并确保复垦责任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

根据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自然资源部将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于问题突出的省份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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