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落实临时用地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0 09:04 浏览量:

解读丨关于落实临时用地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自然资规发〔20225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临时用地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临时用地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区)局通过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审批请示的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权限在市局的,一并提出申请。

上报市局的所有申请资料县(区)局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使用临时用地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负具体审查责任。

二、明确市级审批临时用地的相关要求

(一)规范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报市局审批临时用地应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县(区)局请示文件等其他必要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严格执行临时用地使用政策。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考古和文物保护等无关的用地,以及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临时用地应合理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由县(区)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时将踏勘报告一并报市局审查。临时用地踏勘报告未通过市局审查的,临时用地申请做退件处理。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应符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相关要求,并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五)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需进行工程建设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在建设过程中落实防治措施。

(六)其他要求。坚决遏制各类耕地违规“非农化”行为,对违法用地确需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必须依法查处到位后方可上报。严格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和落实土地复垦任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县(区)局不得受理其临时用地使用申请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超过一年以上未完成的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不得上报临时用地申请。

三、明确市级审批临时用地的监管职责

市局审批临时用地涉及的选址踏勘、批后监管、临时用地恢复责任落实、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监督、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及验收、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国土变更调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等工作由县(区)局负责。

县(区)局要加强“一张图”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复垦情况,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巴国土资发〔201411号)同时废止。《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巴自然资规发〔202111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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