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刘亚男因保管不善,将川(2018)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00575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勇、刘亚男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