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瑜因保管不善,将房权证:0003221、巴市国用(2011)第1994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