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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土地转移“成交即交证”、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06-19 11:04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惠企举措,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巴中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巴中实际,现将《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土地转移“成交即交证”、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操作细则》及《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土地转移“成交即交证”、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及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土地转移“成交即交证”、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操作细则

2.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土地转移成交即交证、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及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指南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9日



附件1

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土地转移“成交

即交证”、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惠企举措,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巴中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自然资源与住建、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改造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新供土地、土地转移、新建项目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发放证书。

第二条 巴中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新供土地、土地转移、新建项目,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交地即交证”“成交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事项。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建立供地、拍卖、交地、验收、登记、交证联动机制,推行项目“多测合一”,实现规划核实、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同步进行。

第四条 提前完成地籍调查、宗地测绘、不动产单元代码成果数据入库,完善信息共享材料。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全链条梳理优化土地供应、地籍调查、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推行“一码关联”,将不动产单元代码运用在规划、供地、测绘、核验、交易备案、税费缴纳等各相关环节。

第五条 新供土地规划、地籍调查、宗地测绘、不动产单元代码成果数据完成后,拍卖成交确认、交地、缴纳出让金及费税等环节同步推进,同时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已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时应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转移条件的,或者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文书,即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新建商品房项目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进行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提前介入,在办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同步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六条 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依法公证;代理境外委托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依法公证或认证;

(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价款凭证;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缴纳划拨价款凭证;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凭证;4.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批准文件,作价出资或入股合同;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缴纳土地价款凭证;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机构提供);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七条 土地转移“成交即交证”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依法公证;代理境外委托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依法公证或认证;

(四)《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1.符合条件的土地拍卖、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入股、协议、调拨、划转等类型情况,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合同,互换协议,赠与、继承、遗嘱资料,作价入股协议,转让合同,调拨、划转文件资料等;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3.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合并协议书或有效法律文书,有权机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编制不动产代码的宗地图;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七)依法转让出让、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登记批准书》;

(八)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费税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转移双方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法定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 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依法公证;代理境外委托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依法公证或认证;

(四)《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

(七)不动产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等不动产数据成果(登记机构提供);

(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材料;

(九)拆迁还房的资料、收回原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及征收土地上的房地产权证书注销公告等;

(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将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地籍调查、测绘落宗、信息录入、规划核实、综合验收等工作,向前延伸到土地供应、成交、竣工验收等环节,变串联办理为并行办理,确保在向用地单位交地、竣工验收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登记申请材料,任何无法律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受理前置条件。对能够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具体办理登记时,应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延伸登记服务,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涉及小微企业的,依据企业承诺免收登记费。

第十二条 对办理首次登记时权利人已提交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在转移登记时原权利人可不再提交。受让方提交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法定材料。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及纸质证书,也可以申请登记机构邮寄送达纸质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土地转移“成交

即交证”、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及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供土地、土地转移、新建项目、新建商品房可以提出相对应的申请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申请条件

(一)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转让等类型的材料;

(三)建设单位申请且符合竣工验收、登记条件的前提下;

(四)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

四、办理事项

(一)地籍调查、宗地测绘成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买卖协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四)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税务部门);

(五)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事项办理流转关系:地籍调查、测绘成果(提前完成);协议出让或拍卖取得土地,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同步推进);竣工验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同步推进)

五、行使层级

市、县(区)

六、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现场办理;

(二)办理流程:

1.新供土地“交地即交证”流程: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协议出让或拍卖取得土地→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颁发证书

2.土地转让“成交即交证”流程:申请人→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或拍卖→缴清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颁发证书

3.新建项目“竣工即交证”流程:申请人→房地一体测绘成果→竣工综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颁发证书

4.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流程:申请人→取得预售许可→房地一体测绘成果→竣工综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颁发证书(房地一体登记和转移登记同步推进)

七、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的材料;

(三)《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和不动产单元代码资料;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七)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八)房屋测绘报告;

(九)建筑区内权属划分材料;

(十)拆迁还房的资料、收回原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及征收土地上的房地产权证书注销公告等;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十二)缴清土地价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法定材料;

(十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文书。

八、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核验申请材料后0.5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

纸质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

十、收费、征税标准

(一)是否收费、征税:是。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税费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现场办理。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0827-5775619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四、其他

(一)预约办理:可预约办理。

(二)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三)是否可容缺受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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