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建审改办发〔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现将《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巴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房屋建筑社会投资类项目,创新推出“用地清单制”。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服务企业,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前,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全面明确项目建设相关管控等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在出让土地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二、工作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用地清单制”的各项评价、普查、评估和调查工作,出具拟出让地块“用地清单制”所查询的意见,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开展宗地评估、评价、普查
拟出让储备土地取得规划条件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申报办理拟出让地块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的评估、评价、普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在收到评估、评价、普查通知后,在各自服务承诺时限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询区域评估结果,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或宗地所在区域的评估、评价、普查意见,形成管理清单。
1.拟出让地块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完成后,提供区域(宗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查询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拟出让地块范围内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的地下管线现状普查,涉及迁改的提出迁改意见,提供项目用地水气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巴中市公用事业集团)
3.拟出让地块及周边相关通讯管线和设施现状情况普查,涉及迁改的提出迁改意见,提供项目用地通讯管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责任部门:巴中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4.拟出让地块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供电管线和设施等现状进行普查、涉及迁改的提出迁改意见,提供项目用地电力管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责任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供电公司)
5.拟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现状进行普查,涉及迁改的提出迁改意见,提供项目用地排水管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拟出让土地区域(宗地)内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防洪影响评价工作,出具意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7.拟出让地块范围内人防工程普查工作,出具意见。(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用地单位交付清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清单,形成“用地总清单”。在土地出让时将“用地总清单”一并交付土地受让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人联络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明确1名联络人,负责协调意见收集、成果汇总等事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及普查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及时办结。
(二)建立重大、疑难问题协调机制
对于在用地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及时协调解决。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