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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12-27 11:15

图解 |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

巴自然资规发〔2023〕39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已经2023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214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及《巴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科室(单位)以局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五)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保密审查和文字审核;

(六)组织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七)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各科室和单位为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办(承办)单位,负责公开本科室和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各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巴州分局、恩阳分局、经开区分局独立行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积极主动配合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局公开办应当组织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局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局组织编制的其他规划;

(四)有关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五)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八)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防治方案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一)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人事任免结果公布;

(十二)《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基本目录》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局公开办组织会商确定。特别重大的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栏;

(二)短信平台;

(三)电视报刊;

(四)LED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五)政务微信、微博;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科室和直属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

(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提请局公开办组织会商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由局公开办报请局领导审定。

在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

(一)局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审核、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提示督促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办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依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答复,提供具体答复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正式办文程序办理,同时承担可能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或应诉工作,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办公室统一汇总。

(三)依申请予以公开由县(区)局制作经市局转报、审批或备案的政府信息,根据其内容由市局对应的科室收集所辖业务范围内县(区)局制作的信息,由市局公开办汇总后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局公开办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局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局公开办应当对申请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

申请人以其他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视为有效申请。

第十七条  局公开办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签后,起草延期答复通知书,交由局公开办发送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局公开办应当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请提交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表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二)当面申请时,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过于繁杂并且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经局公开办审核确有必要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

第十九条  局办收发室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材料进行OA登记,并将登记材料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批阅,经过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局公开办转送主办单位:

(一)属于局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的主办单位;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单位;

(二)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或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局公开办提出办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检索,对是否需要补正、收费,提出初步意见。若不需要补正或收费,主办单位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完整、准确一次性提交至局公开办。

承办单位在检索申请人所需信息时,必须对照申请表逐项核对,并将检索结果在OA上注明,尤其是部分信息不存在或缺失等情况。各承办单位如需要延长资料提交时间,应当及时向局公开办说明情况,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局公开办应当自收到各承办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必须通过OA发起各承办单位、法规科进行会签,会签完毕后报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签发。

局公开办发起的告知书会签,各承办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全部会签完成,明确提出会审意见,不可用“已阅”代替“已核”“无异议”,出现不同意见时,必须签明具体建议意见。涉政策把握不准时聘请律师共同参与会商。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个事项,但内容清楚的,可以不作“一事一申请”补正,由局公开办拆分有关科室和单位分别办理。各答复要说明所针对的申请事项;

(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

(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分别提出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不予提供,告知获取的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其他诉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作区分处理除外)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具体情况便民提供;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咨询问题、核实情况的,可以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进行补正。能答复的,可以直接答复;

(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五条  对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单位可提请局公开办组织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进行会商。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局公开办报请局领导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书、登记回执、转办单等,需加盖“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局公开办应当妥善保管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获取和产生的相关资料,并定期交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  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费收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和应诉主办单位。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起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答复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后,经局公开办、法规科会签后报局领导审定。在法定时限内报送答复书、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负责起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于每年1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局公开办会同相关单位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局公开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问责:

(一)不依法或不按规定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篡改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细则》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局公开办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局综合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局公开办加强对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捷地获取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巴国土资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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