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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和房地产联合开发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2017-09-01 18:01

巴国土资发〔2017〕95号

 

各县(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有效解决原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和房地产联合开发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切实维护好各方权益,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原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一)有证据证明原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用途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用途改变相关情况。

(二)无证据证明原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用途错误,但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环节,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保持不变,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原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登记用途等事项。此类房屋,涉及土地使用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照原登记的土地用途核缴。

二、关于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的不动产登记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预告登记应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提出申请。预售人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申请材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商品房预售人不一致等理由拒绝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首次登记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竣工后,由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转移登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由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商品房购买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深化认识,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度极高,务必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擅自随意自行增设条款和前置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要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和登记质量,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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