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和《四川省地质灾害专业监测技术要求》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巴中市范围内从事或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是指在一定地质环境和人为活动背景条件下,受气象因素的影响,对某一地域、地段或地点在某一时间段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小的预测。
第二章 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确定与发布
第四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第五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的判别指标:
黄色预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降雨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预测降雨量达到大暴雨级别。
2.降雨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降雨强度达到50mm/12h或100mm/24h或一次降雨过程累计雨量达200mm。
橙色预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降雨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降雨强度达到100mm/12h或150mm/24h或一次降雨过程累计雨量达200mm,且预测降雨将持续并达到大暴雨级别。
2.降雨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降雨强度达到200mm/24h。
红色预警:
降雨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降雨强度达到200mm/24h,且预测降雨将持续并达到大暴雨级别。
第六条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市气象局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以及实时降雨信息后,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与市气象局会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一般不发布。
第七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防灾人员发布,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各区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不断改进完善风险预警的技术水平,提高预警精度。
第三章 预警响应
第八条 黄色预警发布后,监测员、村(居)委会、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按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一)隐患点监测员:
(1)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2次,及时上报巡排查情况。根据预警预报,先期做好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2)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天气预报信息,逐户告知受威胁对象,提醒加强防范。
(二)村(居)委会:
(1)组织村社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频率不低于2次/天,发现险情、灾情及时上报。
(2)督促专职监测员按要求开展防灾工作。
(3)通知应急队伍所有成员随时待命。
(4)根据预警预报,先期组织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三)基层国土资源所:
(1)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电话查询辖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
(1)分管领导到乡镇政府驻地现场坐班,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2)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防范措施通知到村(居)委会负责人和隐患点监测员,提醒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居民、以及附近厂矿、学校、企业、建设工地、景区等单位的负责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3)组织、督促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加强巡查。
(4)组织、督促村社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并落实好其他防灾措施。
(5)值班人员持续关注雨情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五)区县人民政府:
(1)统一领导区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开展会商,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细化防范措施,要求各部门、有关乡镇抓好落实。
(2)做好召开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发布会的准备。
(3)组织有关部门实时关注网络舆情。
(4)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防范措施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六)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和防范工作。
(2)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七)市、区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与气象、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加强会商,根据雨情及降雨量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更新预警信息。
(2)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双人值班、带班领导现场坐班。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国土资源所开展会商研判,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细防范措施。
(4)落实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人员协助值班,实时关注雨情,根据雨情变化指导基层防灾。
(5)加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电话抽查力度,对威胁10人及以上的隐患点实行电话抽查全覆盖。
2.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1)将预警信息传达到行业领域相关人员,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2)启动双人值班、带班领导现场坐班。
(3)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3.市、区县气象部门:
做好各地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将雨量及气象预测信息告知本级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
4.市、区县教体部门:
(1)组织学校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每个师生,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特别提醒上学、放学期间加强地质灾害防范。
(2)组织、督促学校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3)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5.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1)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每个旅游景区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和游客,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2)组织、督促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3)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4)组织有关电视台、电台及时播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6.市、区县公安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对预警区重要道路加强实施交通安全提醒,必须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协助预警区各级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7.市、区县卫生健康委、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
(1)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自领域有关负责人,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2)开展各自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检查和工作督导,加强防范地质灾害。
8.市、区县消防部门:
密切关注雨情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9.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及其区县公司: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灾情和电力、通信保障情况。
(2)通知相关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第九条 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监测员、村(居)委会、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或升级至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一)隐患点监测员:
(1)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4次。
(2)通知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做好避让转移准备。
(3)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配合村(居)委会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二)村(居)委会:
(1)组织村社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频率不低于4次/天。
(2)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受威胁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三)基层国土所:
(1)负责人值守国土所,实行24小时值班。
(2)全体工作人员到国土所待命。
(3)督促村(居)委会做好有关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主动避让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
(1)组织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加强巡查。
(2)组织村社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3)通知有关防灾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准备,清点、检查抢险装备及车辆。
(4)乡镇主要领导值守乡镇政府调度指挥,研究分析防灾形势,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5)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村(居)委会将受威胁群众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确保人员安全。
(五)区县人民政府:
(1)督导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督促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采取防范措施。
(2)分管领导值守地质灾害值班室,加强指挥,开展会商调度,确保防范措施有效落实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准确投送。
(3)督导乡(镇)政府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六)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1)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区县指挥部召开视频会商调度会,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2)督促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七)市、区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分管领导值守市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进一步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细防范措施。
(2)通知应急人员做好准备,检查应急装备、物资、车辆,随时待命。
(3)电话督促预警区乡(镇)主要领导加强防范地质灾害。
2.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检查装备、车辆,集结待命。
3.市、区县教体部门:
(1)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2)督促预警区的学校制定停课和师生转移方案,做好停课和师生转移的准备。
4.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1)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2)督促旅游景区停止接待游客,转移已进入景区的游客至安全地带。
(3)组织相关电视台、电台加密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播出频次。
5.市、区县公安部门:
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配合做好预警区内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
6.市、区县卫生健康委:
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做好应急救护医疗物资准备。
7.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1)做好应急抢通保通工作,做好运输车辆征集、调配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的准备。
(2)督促预警区内所属行业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立即停止所有户外作业。
8.市、区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
督促预警区内所属行业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立即停止所有户外作业。
9.市、区县消防部门:
按照市、区县政府安排,前置消防救援力量。
10.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及区县公司:
安排技术力量开展电力、通讯线路巡查,及时检查、检修,确保电力和通讯线路畅通。
第十条 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监测员、村(居)委会、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或升级至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一)隐患点监测员:
(1)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巡查次数不低于1次/小时。
(2)配合村(居)委会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
(二)村(居)委会:
(1)组织村社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频率不低于1次/小时。
(2)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三)基层国土所:
组织人员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配合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其他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
(1)通知有关防灾人员、应急抢险人员携带抢险装备和车辆,到辖区指定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
(2)组织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加强巡查。
(3)组织村社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4)组织村(居)委会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确保人员安全。
(五)区县人民政府:
(1)政府主要领导值守地质灾害指挥部,不间断抽查、查询预警区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隐患点监测人防灾责任、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
(2)加强领导,组织工作组,深入预警区一线,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六)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指挥部召开会商会,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2)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深入预警区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七)市、区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主要领导值守市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督促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2)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预警区一线,指导基层防灾。
(3)通知应急人员携装备、车辆和应急技术专家到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做好抢险准备,随时待命。
2.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1)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携带装备、车辆深入预警区重点乡镇,集结待命。
(2)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到预警区乡镇,配合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
3.市、区县教体部门:
(1)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2)组织督促预警区的学校停课。
(3)组织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师生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4.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1)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2)督促旅游景区停业。
(3)组织景区的游客、工作人员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5.市、区县卫生健康委、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
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组织本行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所有人员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行将群众转移避险,并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6.市、区县消防部门:
根据市、区县政府和地质灾害指挥部的安排,前置消防救援力量到重点区域集结待命。
第四章 预警解除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时间结束后,预警自行解除,市地灾指办不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预警解除后的48小时内,强降雨乡镇应组织村社干部和专职监测员按原预警响应措施规定的频次开展雨后核查。
第十三条 预警解除后,核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恢复行课、生产和经营等活动,村(居)委会等基层可组织避让转移人员返回原居住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