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核查和立案
(一)发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
(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三)立案
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指定案件承办人(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
二、调查和处理
(一)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处理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三、告知和听证
(一)告知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二)听证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四、决定和送达
(一)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确有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6)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者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二)送达
违法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的管辖地域内居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交通不便的情况。
4.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
5.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收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符合结案条件时(结案条件:执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的;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时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