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对应表
建设用地方面的法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1 | ①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地;②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③违反法定程序批地。 | 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③《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②《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①宣布批准文件无效;②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收回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⑤非法批地者承担赔偿责任。 | 请特别注意不同的违法行为具体定性的区别。 |
2 | 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不按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补偿费用的。 | ①《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②《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赔偿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①限期支付各项补偿费及支付费用的利息;②赔偿因未支付的部分费用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③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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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 ①《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②《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①《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②《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 ①责令限期搬迁交出土地;②拒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③视其情节,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搬迁物的,只责令限期交出被征用的土地。 |
4 | 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②《刑法》有关条款。 | ①清退侵占、挪用的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首先清退侵占、挪用的款项。 |
5 |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②超过批准的数量用地。 | 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②《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①责令退还土地;②限期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③可并处30元/㎡以下的罚款;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①几种违法行为处罚虽一样,但定性是有区别的;②少批多占地,多占的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6 | ①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地;②骗取批准占地;③批少多占地建住宅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②《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②《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③对无法拆除的,没收其建筑物。 | 注意没收建筑物的适用范围 |
7 | 农村村民因迁建等原因,对原宅基地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②《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 ①责令退还土地;②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注意处理的程序 |
8 | ①依法收回国有土地而拒不交出土地;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③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①《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②《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①《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②《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③《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 ①责令限期交还土地;②处以10至30元/㎡的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有三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
土地资产部分有关法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1 | 低价出让或者低价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①《刑法》第四百一十条;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确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①批准文件及出让合同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收回;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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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以出让方式供地而擅自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②《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三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②《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 ①划拨文件无效;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土地使用者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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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②《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4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①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可以并处罚款。 | ①未依法批准转让;②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②《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③《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④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六条;⑤《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 ①没收违法所得;②按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意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等。 |
6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①《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②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①《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六条;⑤省政府第32号令第四十九条。 | ①没收非法收入;②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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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②《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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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按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 ①《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 | 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②《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①评估结果无效;②罚款;③对评估机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中介机构 |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部分的法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1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出年度计划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②《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三条;③《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②《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③《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 ①批准文件无效;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两种违法行为性质不一,但处理原则一样。 |
2 |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重、扩建的。 |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①《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②《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 ①责令限期拆除;②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①规划前建的建构筑物;②不符合土地规划的用途;③在原地重扩建。 |
3 |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②《实施条例》第十七条;③《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③《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④《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②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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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②《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③《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③可按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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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②《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前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6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的。 |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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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①责令限期拆除;②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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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耕地保护部分的法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8 | 土地使用者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①《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可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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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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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①责令恢复原状;②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执法主体资格,先发现或受理者作为。 |
11 |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②《实施条例》第十六条;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 ①追退侵占、挪用的耕地开垦费;②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政纪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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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③《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 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例;②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总原则是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
13 |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非法转让的。 |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③《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 ①没收违法所得;②处罚款;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前题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非法转让。 |
土地登记方面的法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1 | 不依法申请土地权属登记的 | ①《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②《实施办法》第十一条;③《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④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⑤省政府第32号令有关规定。 | ①《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②《实施办法》第六十条;③省政府第32号令第五十条;④《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 | ①责令限期办理;②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③所占地按违法用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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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 | ①《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②《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③《土地登记规则》有关条款。 | 《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 ①注销其土地登记;②处罚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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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不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土地证书的。 |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③《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④《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 ①责令限期补办土地证书年检手续;②逾期不补办的,报经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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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 |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条款。 | ①《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②《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条;③《刑法》有关条款。 | ①由有权机关注销土地登记;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登记的形式很多,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个案处理也有所不一样。 |
监督检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1 |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条款。 | 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③《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①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处罚;②对不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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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犯罪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 ①《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②《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 ①责令纠正;②拒不纠正的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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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 ①《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②《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①行政处分;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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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规。 | ①《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二款;②《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 ①行政处分;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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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处理依据) | 法律后果 | 备注 |
5 | 阻碍土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①《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②《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①《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③《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 ①进行治安行政处罚;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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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没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①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检举;②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执法主体资格,先发现或受理者作为。 |
7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的,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罚没款据为己有的。 | 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 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 | ①追缴被截留、私分、据为己有的款项;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收受、据为己有情节是不同的。 |
8 |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①《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③《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④《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⑤《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⑥《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 ①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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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③《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④《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八条;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 ①批评教育;②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④给予治安处罚;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意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的区别。 |
10 |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 | 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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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 | ①责令履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②经责令仍拒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注意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