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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光雾山印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文章来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7-11-09 19:27 作者:巴中国土 浏览量:

          一、案件名称:南江县光雾山印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二、案件来源:2016年度卫片发现

三、基本案情

南江县光雾山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兴忠,男,现年60岁,中专文化,汉族,家住南江县光雾山大道红星段幸福路20号102室,身份证号码:513026xxxxxx0015。于2015年3月占用南江县东榆镇观井村十二社集体土地开始平整场地,2016年8月份在平整好的场地上搭建钢架结构印刷包装厂房,2017年3月钢架主体结构印刷包装厂房已全部搭建完工。经南江县金地测绘公司现场测量厂房总占地面积1532.92平方米(占用林地1244.35平方米,旱地91.46平方米,水田197.09平方米),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东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江县光雾山印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南江县东榆镇观井村十二社占用集体土地1532.92平方米修建钢架结构印刷包装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3日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国土资[2017]第009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进行消除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

2017年3月20日,南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6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国土资罚〔2017〕第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0号)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南江县光雾山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兴忠)退还非法占用东榆镇观井村十二社的集体土地1532.92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东榆镇观井村十二社集体土地上搭建的钢架结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东榆镇观井村十二社非法占用的土地1532.9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7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41388.84元。”2017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南国土资罚催〔2017〕第01号),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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