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 收费标准说明 | 收费优惠减免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元/宗 | 80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元/宗 | 550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5、地役权; | |||||
6、抵押权。 | |||||
(三)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