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公示 |
编制单位:财务科 时间:2015年9月10日 |
收费项目 | 计算 | 收费 | 批准收费依据 | 业务处室局 | 备注 |
单位 | 标准 |
一、土地登记费 | | | | 地籍科 | 按照财税【2014】101号、川财综【2015】3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 |
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 | | | |
1、单位 | 元/证 | 10 | |
2、城镇居民 | 元/证 | 5 | |
3、农村居民 | 元/证 | 5 | |
4、特制证书 | 元/证 | 20 | |
二、耕地开垦费 | 万元/亩 | 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之和的1-2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耕保科 | |
三、土地复垦费 | 元/平方米 | 10-20元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耕保科 | |
四、土地闲置费 | | 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10-30/平方米村前缴纳,土地出让后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出让价款20%收取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耕保科 | |
五、国有土地出让收入 | | 1、招、拍、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土地交易市场成交价为标准。2、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地价运行规则评估为标准。3、城区基准地价按巴府函{2012}43号文件执行,城区楼面地价按市政府批准的楼面地价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利用科 | |
六、探矿权使用费 | 元/km2/年 | 100-500元(前三年100元/km2/年,第四年开始增加100元/km2/年,最高为500元/km2/年) | 国务院令240号 | 地矿科 | |
七、探矿权价款 | | 按招拍挂出让成交价或探矿权评估备案确定的探矿权价款收取 | 国务院令240号、财建[2006]394号 | 地矿科 | 财税【2014】74号和国土资发【2015】10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 |
八、采矿登记费 | 元/km2/年 | 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国务院令241号 | 地矿科 | |
九、采矿权价款 | | 按招拍挂出让成交价或探矿权评估备案确定的探矿权价款收取 | 国务院令241号 | 地矿科 | |
十、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 | 0.5-4% | 国务院令150号 | |
十一、罚没收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规定 | 执法支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