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采矿权延续的法人。
二、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格式 |
备注 |
1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1.电子报盘(xml) 2.申请书含坐标页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电子报盘软件生成 |
2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申请延续的非油气项目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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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延续申请。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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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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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
申请延续的,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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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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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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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仅适用于非油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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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需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电子文档使用光盘存储。除特殊要求外,纸质文档都需提交原件;复印件若为多页,需在首页、骑缝加盖申请人印章;若为单页,需在页面加盖申请人印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人名称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通过审查的,颁发《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公示公开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七、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82103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