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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23-11-16 14:12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申请条件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五)《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临时用地申请书

加盖申请人鲜章,包括项目建设依据、现状地类及面积、位置、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PDF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

申请人提交

 

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相关权利主体签订,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PDF文档和纸质复印件1份(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交

 

3

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或开展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考古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证明材料。PDF文档和纸质复印件1份(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交

 

4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应附专家评审意见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PDF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

申请人提交

 

5

土地权属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PDF文档和纸质复印件1份(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交

 

6

勘测定界材料

标注临时用地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数据。纸质图件1份及电子数据(TXT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文件格式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的相关要求为准)。

申请人提交

 

7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至少提供反映地块全貌的4个不同方向俯视图照片各一张。PDF文档和纸质原件(彩色)1份。

申请人提交

 

8

其他必要的材料

1.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关于审批临时用地的请示;

2.临时用地踏勘报告(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提供,需附专家评审意见、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3.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证明材料或相关情况说明;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

5.相关部门意见;

6.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PDF文档和纸质文件1份(请示文件和临时用地踏勘报告需提供纸质原件;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注:上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通过审查的,出具《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临时用地的批复》或临时用地批准书;未通过审查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临时用地的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6930

十一、注意事项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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