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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23-11-16 14:01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分割转让。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符合最新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且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拟分割地块,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特别说明: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为单位,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

分割转让申请书

(1)内容包括:事由、土地

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2)涉及共有人的,应共有人同意并共同申请。

3A4纸打印,原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提交

 

2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1份。需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分割转让应补缴土地

出让价款的解缴方式等。

申请人提交

无受让方的,

不提供。

3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提交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的权限、期间。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提交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提交

 

6

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提交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办理产权证明的提供。

7

达到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相关材料

原件1份。

申请人提交

可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等作为证明。

8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目前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提交

 

注:上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递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录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协调局权益科牵头按程序审核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办理。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核实土地权属和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初步拟订处置方案。

2.方案会签会审。处置方案提交会签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3.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分割转让的用地协议。

经审核、审查、会签会审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公布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地价评估、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6810

十一、注意事项

(一)未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的,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并签订转让合同,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准予转让通知书、分割转让的用地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当事人按分割转让用地协议约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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