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分割转让。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符合最新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安全等要求,且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拟分割地块,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特别说明: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为单位,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 分割转让申请书 |
(1)内容包括:事由、土地 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2)涉及共有人的,应共有人同意并共同申请。 (3)A4纸打印,原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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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原件1份。需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分割转让应补缴土地 出让价款的解缴方式等。 |
申请人提交 |
无受让方的, 不提供。 |
3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提交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的权限、期间。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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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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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提交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办理产权证明的提供。 |
7 |
达到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相关材料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交 |
可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等作为证明。 |
8 |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目前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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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递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录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协调局权益科牵头按程序审核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办理。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核实土地权属和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初步拟订处置方案。
2.方案会签会审。处置方案提交会签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3.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分割转让的用地协议。
经审核、审查、会签会审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公布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地价评估、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6810
十一、注意事项
(一)未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的,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并签订转让合同,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准予转让通知书、分割转让的用地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当事人按分割转让用地协议约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