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采矿权新立的法人。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格式 |
1 |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XML格式文件及原件) | 在非油气采矿权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 | 纸质/电子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3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4 |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 |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 纸质/电子 |
5 |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 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 电子 |
6 | 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 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应有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 纸质/电子 |
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 对于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方案中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开发措施 | 纸质/电子 |
8 | 三叠图(原件) |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叠合图 | 纸质/电子 |
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 开采地热、矿泉水仅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纸质/电子 |
10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11 | 勘查许可证(原件) | 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 | 纸质/电子 |
注:申请人需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电子文档使用光盘存储。除特殊要求外,纸质文档都需提交原件;复印件若为多页,需在首页、骑缝加盖申请人印章;若为单页,需在页面加盖申请人印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人名称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通过审查的,颁发《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公示公开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七、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川省自然资源一窗受理平台:https://icdnrsc.net/ycsl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82103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