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变更规划条件且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
A4纸打印,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并加盖公章 |
2 |
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A4纸打印,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
申请人自备 |
验原件,复印件标注“复印属实”并签章 |
3 |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A4纸打印,复印件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
申请人自备 |
验原件,复印件标注“复印属实”并签章 |
4 |
规划条件调整方案 |
A3纸打印,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并加盖公章 |
5 |
建设项目最新用地位置界限图 |
A3纸打印,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用地位置界限图必须符合控规(具有资质的单位勘测编制) |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和申报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初核,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中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5.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出具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后,涉及规划条件中除容积率外其他条件变更的: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编制调整方案,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市自然资源局将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4.经专家和部门论证、社会公示(听证),认为确需调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5.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出具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会议研究及公示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0827-5775617 5223349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