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乡、村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1 |
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2 |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1)应包含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2)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住宅建设方案或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原件4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具有资质的单位勘测编制 |
4 |
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镇、乡人民政府出具 |
5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验原件,复印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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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宅设计方案或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集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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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有宅基地证明材料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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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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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用地四至图(含四邻关系)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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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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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通过审查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5070
十一、注意事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