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申请人。
二、设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 112 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确需占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的,应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缴纳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四)《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 |
A4纸打印,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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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A4纸复印,PDF格式电子版1份 |
发改部门出具 |
验原件,复印件标注“复印件属实”并签章 |
3 |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文本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
|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A4纸复印,PDF格式电子版1份 |
|
验原件,复印件标注“复印件属实”并签章 |
5 |
政府部门会议纪要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
申请人自备 |
验原件,复印件标注“复印件属实”并签章 |
6 |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告知承诺书 |
原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 |
申请人自备 |
收原件 |
7 |
园林绿地补偿方案 |
A4纸复印,PDF格式电子版1份 |
申请人自备 |
验原件,复印件标注“复印件属实”并签章 |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通过审查的,出具《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批复》文件;未通过审查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5070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