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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分割转让批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01 16:20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分割转让。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达到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

(三)申请分割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且没有查封、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异议登记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特别说明: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为单位,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分割转让申请书

1)内容包括:事由、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2)涉及共有人的,应共有人同意并共同申请。

3A4纸打印,原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自备

 

2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1份。需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分割转让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解缴方式等。

申请人自备

无受让方的,不提供。

3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自备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的权限、期间。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自备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自备

 

6

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自备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办理产权证明的提供。

7

达到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相关材料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可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等作为证明。

8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目前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申请人自备

 

      注:上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递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录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协调局权益科牵头按程序审核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办理。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核实土地权属和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初步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局地价审查小组就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等事项与当事人协商谈判。

2.方案会签会审。处置方案提交会签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3.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分割转让的用地协议。

经审核、审查、会签会审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公布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办理结果。通过现场以及网站等,将办理结果予以公布。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地价评估、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6810

(五)办理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注意事项

(一)未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的,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并签订转让合同,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准予转让通知书、分割转让的用地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当事人按分割转让用地协议约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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