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巴中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垦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土地开发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开发利用申请 |
原件1份。内容包括开发利用土地位置、面积、土地现状、从事生产项目等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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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本人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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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开发方案,投资预算书、规划设计图件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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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意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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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勘查定界报告及图件(地形图、现状图)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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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相关部门意见 |
原件1份 |
相关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交 |
涉及开发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意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组织论证通过的踏勘论证报告;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国有土地的须提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使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部门的意见;涉及使用河滩地须提供水利部门的意见 |
7 |
涉及申请人(土地使用者)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 须提供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书面告知书,举行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 |
原件1份或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申请人鲜章或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申请人和重大利益关系人要求,由有权机关告知和组织听证 |
8 |
自然资源和规划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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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后,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核。
(三)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审核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在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XX项目审查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6830
(五)办理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