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五)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权利人申请 |
(1)内容包括:事由、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2)涉及共有人的,应共有人同意并共同申请。 (3)A4纸打印,原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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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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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登记证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已连同第“2”项材料中不动产登记证书统一登记的,不再提供 |
4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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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的权限、期间。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
申请人自备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
6 |
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原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涉及共有产权人的提供 |
7 |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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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目前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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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递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录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协调局权益科牵头按程序审核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办理。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核实土地权属和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初步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局地价审查小组就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等事项与当事人协商谈判。
2.方案会签会审。处置方案提交会签或局长办公会会审。
3.处置方案报批。会签会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政府审批。
4.办理相关手续。经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出租通知书。
经审核、审查、会签会审、政府审批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公布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办理结果。通过现场以及网站等,将办理结果予以公布。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地价评估、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出租通知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6810
(五)办理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注意事项
(一)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并签订转让合同,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1.转让后应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解缴土地出让价款。
2.转让后继续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向受让方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二)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出租通知书的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等,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合同约定解缴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