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八条: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权利人申请 |
(1)内容包括:事由、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2)涉及共有人的,应共有人同意并共同申请 (3)A4纸打印,原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
3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登记证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已连同第“2”项材料中不动产登记证书统一登记的,不再提供。 |
4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
5 |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的权限、期间。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
申请人自备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
6 |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目前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申请单位鲜章,自然人的签字按印。 |
申请人自备 |
|
注:上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递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录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协调局权益科牵头按程序审核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办理。
1.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核实土地权属和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初步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局地价审查小组就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等事项与当事人协商谈判。
2.方案会签会审。处置方案提交会签或局长办公会会审。
3.处置方案报批。会签会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政府审批。
4.办理相关手续。经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补充条款》。
经审核、审查、会签会审、政府审批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公布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办理结果。通过现场以及网站等,将办理结果予以公布。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地价评估、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补充条款》。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66810
(五)办理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注意事项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补充条款》等约定,应缴纳出让土地价款的,由申请人按约定解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费用缴清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注销原已办理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