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法人。
二、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格式 |
备注 |
1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1.电子报盘(xml) 2.申请书含坐标页 3.转让采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
纸质/电子 |
在非油气采矿权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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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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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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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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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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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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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5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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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矿权转让合同 |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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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
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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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需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电子文档使用光盘存储。除特殊要求外,纸质文档都需提交原件;复印件若为多页,需在首页、骑缝加盖申请人印章;若为单页,需在页面加盖申请人印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人名称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公示公开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七、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82103
(五)办理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