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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9-01 11:24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仅需单独办理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

(二)申请条件

1.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拟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用地预审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需待部、省通过用地预审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应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且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且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3.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时间要求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申请。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提出申请。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提出申请。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

(五)《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七)《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九)《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

(十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十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服务指南>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71号)。

(十三)《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三、申报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提交格式

备注

  (一)

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表,逐项据实填写

纸质原件1份;电子数据文件为数据库表、PDF文档

 

(二)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概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选址意向方案、编制单位加盖印章的拟选址位置图等,并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具体见文本格式模板

纸质原件1份,所附图件资料按比例打印;电子数据文件为PDF文档、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为数据库表、图件为SHPDWG等格式

 

 

(三)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纸质原件1份;电子数据文件为PDF文档。

 

(四)

可研报告

项目可研报告(报批稿,审批类项目提供)或项目申请报告(报批稿,核准类项目提供)

纸质资料1套(加盖提供单位鲜章);电子数据文件为PDF文档

备案类项目不需提供

(五)

项目建设依据

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复印件1份(加盖提供单位鲜章);电子数据文件为PDF文档

 

(六)

论证报告

提交经评审后专家审核同意的论证报告(含规划选址、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论证报告包含规划选址论证内容的,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论证报告可由多个单位联合编制)

纸质资料原件1套(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所附图件资料按比例打印;电子数据文件为PDF文档、图件为SHPDWG等格式

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项目以及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报告中应包含选址论证内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报告中应包含节地评价内容;线性工程占用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下同)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报告中应包含占用耕地踏勘论证内容。拟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不需提供此报告

注:申请表、申请报告格式详见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的示范模版。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在审查中,需补正材料的项目,由窗口负责通知补正。通过审查的,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类型: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不含补正、会议研究、技术论证、现场踏勘、听证等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数量限制

一份。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0827-5775617  5266930

(五)办理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注意事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附图(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及附件(建设用地要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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