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23-11-16 14:46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适用范围:各类城市建设工程。

(二)申请条件:在工程完工后,申请联合验收前,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五方)自检合格、提交市城建档案馆进行规范性检查合格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标准》(《GB/T50328》)

3.0.3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0.4.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3.0.4.7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3.0.6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3.0.7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本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联合验收。

4.2.15存储移交电子档案的载体应经过检测,应无病毒、无数据读写故障,并应确保接收方能通过适当设备读出数据。

6.0.5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7.0.3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书

原件,纸质资料

申请人提交

 

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原件,纸质资料

申请人提交

 

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自查审核意见表

原件,纸质资料

申请人提交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在审查中,需补正材料的项目,由窗口负责通知补正。通过审查的,颁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核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无。

(二)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不含补正、会议研究、技术论证、现场踏勘、听证等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核意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巴中市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27-5775617  5255675

十一、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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