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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文章来源: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8-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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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将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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