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三)依法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三、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四、行使层级
市、县(区)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收回证书。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收回证书。
六、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因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间内。
九、办理结果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否。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http//bzs.sczwfw.gov.cn
(三)现场申请:
巴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巴中经济开发区红星街70号(巴中市民之家二楼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巴州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巴州区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7-9号、12-13号、16-19号窗口
恩阳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恩阳区曾家坝置信国际社区15栋4楼C区9号-13号窗口
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巴中经济开发区红星街70号(巴中市民之家二楼64-69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68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6-31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市民之家47至54号窗口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平昌县市民之家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
巴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5775619
巴州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8668845
恩阳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3368292
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5775629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8855011
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7230621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8639414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0827-2221890
十四、其他
(一)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