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三、申请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申请。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申请。
四、行使层级
市、县(区)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缴纳工本费。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实地查看、公告)、缴工本费。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电子证照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间内。
九、办理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如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收回作废。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登记费;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http//bzs.sczwfw.gov.cn
(三)现场申请:
巴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巴中经济开发区红星街70号(巴中市民之家二楼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巴州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巴州区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7-9号、12-13号、16-19号窗口
恩阳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恩阳区曾家坝置信国际社区15栋4楼C区9号-13号窗口
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巴中经济开发区红星街70号(巴中市民之家二楼64-69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68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6-31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市民之家47至54号窗口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平昌县市民之家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
巴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5775619
巴州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8668845
恩阳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3368292
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5775629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8855011
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7230621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8639414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0827-2221890
十四、其他
(一)宅基地上房屋被查封,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宅基地设有地役权,与地役权内容不相冲突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地役权内容相冲突的,经地役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注销地役权;
(三)农村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执行;
(四)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