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文章来源: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24-08-22 10:12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二)土地调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未成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代为申请,登记权利人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行使层级

市、县(区)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缴纳工本费。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缴工本费。

六、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登记费;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http//bzs.sczwfw.gov.cn

(三)现场申请:

巴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巴中经济开发区红星街70号(巴中市民之家二楼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巴州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巴州区广场街67号九洲商业城4楼7-9号、12-13号、16-19号窗口

恩阳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恩阳区曾家坝置信国际社区15栋4楼C区9号-13号窗口

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巴中经济开发区红星街70号(巴中市民之家二楼64-69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68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6-31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市民之家47至54号窗口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平昌县市民之家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

巴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5775619

巴州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8668845

恩阳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3368292

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0827-5775629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8855011

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7230621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0827-8639414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0827-2221890

十四、其他

(一)转让方须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须为农民集体。

(二)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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