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及适用情形
个人因买卖二手房,需申请二手房过户(转移登记)的,卖方因房屋抵押没有还清债务的,买方因购房需办理抵押的,买卖双方申请“带押过户”,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后,买方、卖方、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同步过户)。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三、办理事项
1.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3.不动产登记;
4.水表过户;
5.电表过户;
6.天然气表过户。
事项办理流转关系: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不动产登记(个人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个事项并联办理;水表过户、电表过户、天然气表过户三个事项同步推进办理。
四、行使层级
市、县级。
五、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窗口申请办理。
2.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受理→审核通过→缴纳税费、领证、水电气同步过户。
3.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六、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转移登记申请,抵押权申请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买卖合同;
6.税务缴纳凭证;
7.抵押权变更协议;
8.抵押权转让协议;
9.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10.有以下特定情形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1)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供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3)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4)权利人或申请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变更证明材料;
(5)申请契税减免的,需提供家庭成员房屋套数查询证明(不动产、房管分别开具);
(6)申请满2年增值税增收优惠的,需提供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明或权属登记证;申请满5年个人所得税增收优惠的,需提供家庭成员房屋套数证明(不动产、房管分别开具)、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明或权属登记证;
(7)外籍人士购房时,需提供国家安全局事项审查意见书。
七、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及水电气过户。
八、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网签备案+核税
+不动产登记+水电气过户)。
九、办理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收费、征税标准
1.是否收费、征税:是。
2.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税费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十一、牵头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2.现场申请:巴中经开区红星街70号市民之家二楼48-63号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1.咨询电话:0827-5775619
2.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四、其他
1.预约办理:不可预约办理。
2.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3.是否可容缺受理:否。
4.特殊程序:无转外等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