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土地灭失的;
(四)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五)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灭失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承包方申请。
四、行使层级
市、县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收回证书。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收回证书。
六、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提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以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经营权证》;
(五)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六)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
(七)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八)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间内。
九、办理结果
收回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否。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三)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0827-5775619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四、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