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转移登记:
(一)作价出资(入股)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单方申请。
四、行使层级
市、县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缴纳工本费。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缴工本费。
六、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提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以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的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让的材料;
(七)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
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是。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登记费;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三)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0827-5775619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二、其他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二)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须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