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05 16:16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合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四、行使层级

市、县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缴纳工本费。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缴工本费。

六、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提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以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

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是。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登记费;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三)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0827-5775619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二、其他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不影响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登记的办理,登记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将变更的有关情况告知查封机关;其他变更类型须经原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