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05 16:15 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四、行使层级

市、县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缴纳工本费。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缴工本费。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提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以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提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以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建筑物、构筑物界址、面积等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间内。

九、办理结果

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是。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登记费;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三)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0827-5775619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二、其他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设有地役权,与地役权内容不相冲突的,不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地役权内容相冲突的,应经地役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注销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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