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该土地建造生活用房,即一宅对应一房。
(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主体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办理的“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可由户主代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家庭成员为该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人。
(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四)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四、行使层级
市、县级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图:
(三)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四)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缴纳工本费。
(五)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缴工本费。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以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以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已单独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未单独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并办理,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材料;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安全并符合居住条件的书面承诺;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二)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八、办理时限
(一)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通过线下综合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间内。
九、办理结果
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十、收费
(一)是否收费:是。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登记费;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一、办理部门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网上申请: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三)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窗口
十三、服务信息
(一)咨询电话:0827-5775619
(二)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四、其他
(一)宅基地上房屋被查封,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宅基地设有地役权,与地役权内容不相冲突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地役权内容相冲突的,经地役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注销地役权;
(三)农村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执行;
(四)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