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因买卖、互换、赠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不动产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 件 |
登记机构提供 |
(二)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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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经依法公证;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
原 件 |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
(四) |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
原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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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
原 件 |
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应包括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川国土资办函[2018]153号、财税[2019]45号。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二楼48---63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775619(市中心窗口)
0827-8668847(巴州区分中心窗口)
0827-3368292(恩阳区分中心窗口)
0827-5775629(经开区分中心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827-2221890
十二、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