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府函〔2022〕59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南江县2021年第4批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南府〔2021〕159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你县公山镇石矿村4社集体农用地0.4916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后,专项用于乡镇企业建设。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要求。
三、你县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及位置。
此复。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