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长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补充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巴自然资规发〔2023〕34号

文章来源: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23-09-22 15:30 浏览量:

政策解读|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补充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和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经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9月24日印发的《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补充规定》(巴自然资规发﹝2021﹞22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该补充规定若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2日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

补 充 规 定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开展传统建筑设计创新,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居环境和宜居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我市拟开展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并对《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适用范围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适用于以宗地为单位的开发住宅项目,商业用地性质建筑和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筑不得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

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确定方式

(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须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必要时可采取带项目设计方案出让。

(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全部居住建筑均未动工建设的居住用地,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按管理事权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重新核算土地价款,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

三、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设计要求

在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设计建设开敞式空中公共活动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和外挑空中花园(以下简称“空中花园”)。

(一)公共平台的设计要求

1.公共平台应集中设置,连接一定数量的住户并供业主共享,除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外,不得设置围挡,且后期不得分隔。

2.公共平台的空间高度不低于10米,户均使用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3.公共平台仅作为公共绿化、公共休闲、邻里交流的空间,严禁另作他用,严禁将公共平台商业化使用。

(二)空中花园的设计要求

1.设置空中花园的住宅,其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

2.空中花园应设置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两层通高且空间高度不低于6米,无围护结构但有围护设施。

3.空中花园的外挑尺寸宜大于4米小于6米,其投影面积小于该套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40%且不大于50平方米。

(三)绿化设计要求

1.开发单位应编制公共平台、空中花园的绿化方案,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统一规划、同步报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公共平台、空中花园的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绿化植物以本地的灌木、藤蔓、花卉为主,可适当种植小乔木。

3.公共平台的绿化面积不得小于水平投影面积的40%,空中花园的绿化面积不得小于水平投影面积的60%。

(四)其它要求

设置公共平台和空中花园的,其建筑退距、建筑间距、采光及消防、安全距离等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充分保障业主的生活隐私权。

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激励措施

按照以上设计要求设计建设的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经核实、验收合格后兑现以下激励措施。

(一)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可突破《巴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中关于阳台及附属结构面积不大于该套户型建筑面积20%的限制和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限制。

(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公共平台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空中花园60%绿化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40%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折算计入容积率。公共平台、空中花园的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三)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标准进行计算,且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四)按照绿化方案实施完成并通过专项核实验收的公共平台绿化,其中一层绿化的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项目绿地率。

五、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维护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开发企业就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后期管理、物业服务及物业费缴纳等与购房业主签订《补充协议》。

(二)开发企业负责公共平台和空中花园的绿化实施及申请专项验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绿化植物的统一管护、补植等,严禁擅自更换绿化植物品种或改变植物配置比例,确保每户、每栋建筑空中花园植物配置基本一致,外观立面整体协调和美观。

(三)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管理,依法对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公共平台或空中花园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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