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严格执行临时用地政策切实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4 11:34 浏览量:

解读丨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严格执行临时用地政策切实规范管理的通知

巴自然资规发〔2023〕1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高效做好用地要素保障服务,根据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临时用地监督检查情况,现就严格执行临时用地政策切实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条件

(一)准确把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临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考古和文物保护等无关的用地,以及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规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县(区)主管部门应督促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规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切实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明确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由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发放批准文件(格式见附件5)。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县(区)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局,市局批准后由县(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使用期限自市局批准之日起计算。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市局批复文件代替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

(二)突出审查重点。县(区)主管部门审查临时用地时,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2.申请主体是否是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主体单位);3.申请的主要用途和详细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规模是否符合用地需求,选址是否科学合理,需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临时用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4.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踏勘报告是否通过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临时用地是否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范围和踏勘报告论证的范围一致;5.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所服务的主体项目是否已取得省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6.土地利用现状是否采用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及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无争议;7.涉及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是否已查处并落实到位;8.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地或交通、水利、文物等保护范围内,涉及的是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同意意见。

三、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从严审核占用耕地。县(区)主管部门要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审查土地复垦方案,规范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尽量不占、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对复垦方向、措施和技术标准未达到要求以及复垦费用测算不合理、未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纳入复垦方案的,不得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县(区)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书中要有是否通过的结论意见。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前期选址阶段县(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实地核实拟占用地块相关情况,在临时用地踏勘报告中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全面论证,对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块状临时用地从严审核;通过县级论证的,县(区)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书中需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二)明晰土地复垦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时县(区)主管部门要督促申请人按规定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在使用期满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申请人受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申请延长复垦期限的,县(区)主管部门可批准延期一次(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在复垦期限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将复垦延期审批文件、复垦完成部分的照片信息等资料上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征收土地涉及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在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清运建筑垃圾后,经县(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再实施后续土地复垦工程。

(三)夯实复垦监管责任。县(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复垦验收,依法收缴土地复垦费。对申请人超出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追缴土地复垦费;因情况变化导致复垦后耕地数量减少、质量显著下降,确实难以恢复的,应督促申请人缴纳与损失的耕地生产能力对应的土地复垦费。

四、构建临时用地常态化监管机制

(一)完善管理机制。县(区)主管部门要完善制度强化临时用地选址、审批、备案、使用和复垦等环节监管,确保审批的临时用地定性准确、用途合规、备案及时、使用规范、复垦到位。市局将通过查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等途径监测各县(区)临时用地审批和复垦情况,下发疑似问题清单,对问题突出的县(区)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以及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含虽复垦但验收不合格的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责令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二)严格备案管理。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县(区)主管部门应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等资料完整、准确上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要按规定及时在信息系统完成复垦阶段信息填报。信息系统填报的批准信息由县(区)主管部门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开区、文旅新区使用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区)局的信息系统账号自行备案,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复垦等环节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相关考核、检查涉及的任务及责任由经开区、文旅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三)加强批后监管。县(区)主管部门应督促申请人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临时用地批准文号、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县(区)主管部门要建立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和巡查机制,在复垦验收完成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对申请人扩大临时用地规模、改变批准用途,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用途分类表.docx

          2.临时用地申请资料清单.docx

          3.临时用地申请书(参考模板).docx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参考模板).docx

          5.县(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格式.docx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